江西省室內裝飾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江西省室內裝飾協會 隸屬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NATI0NAL INTERI0R DECORATI0N ASSOCIATI0N, 簡稱:CI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室內裝飾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專業人員自愿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聯結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專業人員,為政府、行業、企業、室內設計師等從業人員和廣大消費者服務,起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共同利益,促進室內裝飾行業的發展。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室內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 車、船、飛機等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裝飾裝修設計與施工、室內環境保護以及室內用品配套與陳設布置的系統工程;是融合室內設計、室內陳設、室內環保、室內裝飾裝修相關產業,集產品、技術、藝術、勞務和工程服務干一體的綜合性、藝術性的生活服務業:它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諧、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
第五條 本協會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江西省。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與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發展室內裝飾行業的方針政策: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制訂與實施室內裝飾行業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各種定額和服務規范,組織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評審與頒證工作,開展對室內裝飾工程設計與施工質量的評定與監督;
(三)制訂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
(四)開展調查研究,對行業發展和市插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規建議;
(五)開展人才培訓,組織學術交流,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開展先進會員企業及先進個人表彰,推介新產品與新技術,推動技術進步與設計創新,幫助會員拓寬國內外市場;
(六)開展咨詢服務,出版行業刊物,建設行業網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經濟信息;
(七)加強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系,接待國外來訪團組,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八)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糾紛與行業重大問題,幫助會員維護合法權益;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會員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登記并取得法人地位的,涉及室內設計、室內陳設、室內環保、室內裝飾裝修等相關產業,從事設計、施工、材料、用品、科研、教學、中介服務等生產經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五)室內裝飾以及相關行業領域內的專業人士等有關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本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力;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力、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工作計劃,聽取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應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如工作需要,本協會也可設常務副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活動,監督協會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開展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力、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